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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5 杜思謙 中美加投資資訊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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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在加拿大的華人購房者的一個普遍的問題是:

今後, 我該如何把房產轉移給子女?

筆者在這裡提供最常見的六套方案,且列出每套方案的均利弊以供參考。

方案一:將自己所住房屋低價賣給子女

優點:父母通過將房屋低價出售給子女, 變相將資產轉移給了子女,

      不用繳稅。

缺點:如果該住房是父母的主要住宅,增值部分其實無需繳稅,低價將住房

賣給子女的同時,也將稅務的負擔交給了子女,就失去這個省稅掙錢機會,

尤其對於房產增值很大的業主,更是如此。

方案二: 父母將大房子按現有房產市價賣出,

自己換間小房,然後將多餘的現金作為禮物給子女

作為買房資金

優點:這種給子女的現金,也是不用繳稅的。而且,比較靈活和容易量化。

缺點:必須要賣掉父母的自住房,對於希望保留自住房給子女的家庭,

這個方案沒有可行性。

方案三:幫孩子承擔買房首付,但該首付作為給子女的

無息按揭,子女賣房子時需要歸還這筆首付

(實際操作中,父母可以不必要回來)

優點: 適用於子女家庭和婚姻尚不穩定的家庭。在這種方案下,子女如果

和配偶離婚,這筆錢是不能當作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個好處是制約子女,

不讓他們隨便處理房屋。

缺點: 要由律師制定首付按揭的檔,操作手續相對繁瑣。

方案四:遺囑繼承:父母通過遺囑將房產的實物

直接留給子女

優點: 避免了在父母去世前分割財產。

缺點: 需要繳納遺囑驗證稅和清理父母的個人所得稅

從理論上說,加拿大沒有遺產稅,也沒有死亡(death)稅、

繼承稅(inheritance)等, 但這並不意味著遺產就能完整繼承。

加拿大與遺產處理有關的稅費, 主要有兩項

一項是死者最後一次繳納收入所得稅一項是遺囑驗證稅。

當事人去世當年也要進行納稅的,會計師會對其名下的所有資產進行核對,

然後按當年收入進行稅務申報。

對於如果積累了一定財富而又在生前又沒有進行合理轉移和規劃的話,

這最後一次納稅所付出的財產也是相當可觀的。

舉例說,如果某人有價值500萬的財產,如果在去世那一年都被認定為收入

納稅的話,輪到子女繼承的話,就遠遠低於500萬了,甚至可能只有250萬。

而遺囑驗證稅((probate fee, probate taxes)是指立有遺囑的人一旦去世,

其遺囑(will)擁有法律效力處理其遺產(estate)。

雖然遺囑執行人(executor)法律上有權根據遺囑處理遺產,但當轉移資產

如投資、房產時,通常需要對遺囑由法庭驗證(court verification)。

而驗證是要收取費用的,通常的標準是遺產在2.5萬元以上才收,

每100萬元收1.4萬,200萬元2.8 萬,依次類推。這筆費用是在過世者

最後一次納稅前扣除,之後才能進行所得稅的申報。

方案五:通過遺囑將房產信託,然後轉移給子女

和方案四的原理相同,不同之處是有專業的信託公司來處理房產

和繼承事宜。

優點:對於較大總額的資產的繼承,可以合理避稅,是首選。

最著名的案例是蘋果公司創始人約伯斯生前將全部身價信託。

缺點:適用于大宗資產的繼承,但對於普通家庭而言,手續太過繁瑣。

方案六:父母和子女共有房產, 自然繼承

許多配偶會將雙方作為房屋共同所有人,一旦一方去世,房屋就會在無需

遺囑認證情況下自動轉給在世一方。而在世的一方也可能將子女加在房屋

共同所有人一欄,此舉目的是讓房子在父母都去世時無需繳納任何

遺囑認證費而自動轉給子女。

優點: 成本最低,手續最簡單。

缺點: 在房產上,父母和子女承擔聯帶責任。若父母想賣房或抵押房屋,

還得經過子女同意。同時,無論父母或子女任何一方,陷入破產,離異,

債務....., 均可能引發糾紛

文章來源:杜傑克房產私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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